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二章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第九条已修改制定年度立法计划时,根据立法规划和实际情况,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于每年的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后,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