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五条已修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因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地方性法规案终止审议。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