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修改情况的说明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