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地方性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6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