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已修改孕妇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不具备住院分娩条件的孕妇,应当由取得《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的人员实行消毒接生。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26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