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有效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有关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记录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