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形成的有关企业及企业经营者的记录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对因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致使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受到错误处理的,作出错误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纠正,消除影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