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