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