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