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