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