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