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