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有效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置排污口。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