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合理布设松涛水库水质监测网点,定期监测水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水质监测要求在松涛水库饮用水取水口设置水质自动监测点,每月定期向社会发布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状况报告。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