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其等级划分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和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松涛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竖立界标。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