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松涛水库管理范围内除第九条禁止的行为外,还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畜禽养殖场;

(二)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

(三)在滩地或者岸边倾倒、堆放、存储土、石、矿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四)在正常水位线(190米等高线)以下种植农作物;

(五)炸鱼、毒鱼、电鱼;

(六)擅自捕捞长臀鮠(白骨鱼)、大鳍鳅、鳗鲡等珍稀鱼类、渔业资源幼体;

(七)清洗装贮过有毒有污染物的车辆、容器及其他物品;

(八)未经批准的车辆在坝顶、堤顶、闸坝上行驶;

(九)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