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松涛水库生态环境保护规定第九条有效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筑坝、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采矿、修坟;(二)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四)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破坏行为。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