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在松涛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筑坝、围库造地、爆破、打井、采石、采矿、修坟;

(二)倾倒、填埋放射性物品等有毒有害废弃物;

(三)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仓库及堆栈;

(四)施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五)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排放污染物;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破坏行为。

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