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第三十九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