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五章 公众资金审计第三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对公众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二)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三)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核发、结余等情况;(四)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