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第二十九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对下列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