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蔬菜基地由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实行保护。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的蔬菜基地面积实行指标控制,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0.03亩的标准,由市蔬菜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各区。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