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第三十五条规定,设定最低消费,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强制消费者接受指定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