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超额发放预付凭证、额外收取费用、拒绝挂失的;

(二)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经营者侵害业主权益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