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