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五条

有效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十七条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二)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损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益的;

(三)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的。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