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争议解决第六十二条有效因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经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一致,交由具备资质的鉴定、检测机构进行鉴定、检测。鉴定或者检测的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根据鉴定结果由责任方承担。经营者不得以其内部机构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作出的鉴定意见,主张免除自己的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