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争议解决第六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家具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因瑕疵、缺陷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缺陷的举证责任。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