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争议解决第六十三条有效经营者召回商品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召回期间,应当提供代用品,或者补偿召回期间不能使用该商品带来的损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