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争议解决第五十七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作出不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解完毕;到期没有调解完毕,双方同意继续调解的,可以延长三十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