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争议解决第五十六条有效组织调解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