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组织调解的行政部门应当在六十日内终结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履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书面调解协议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应当予以记录备查。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