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七章 消费争议解决第五十五条有效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后,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且争议双方同意调解的,应当组织调解并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调解人员等事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消费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