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营者义务的特别规定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待修商品的故障以及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