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免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和卫生条件的餐具,在显著位置明示其提供食品和服务的价格,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餐位费、消毒餐具费、开瓶费等不符合规定的费用。

餐饮业经营者承办宴庆等活动时,不得强制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服务。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