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从事修理、加工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待修商品的故障以及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费用等真实情况,经消费者同意后,再作修理、加工,并保证修理、加工质量。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