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经营者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有关商品退货、更换、修理(以下简称三包)责任规定,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零配件应当与原产品所用零配件一致;(二)如实完整地在三包凭证上填写维修记录及修理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