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效依照三包规定,消费者可以退货、更换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者更换。经营者更换后,应当在原购货发票上注明更换日期并签章,提供新的三包凭证,商品三包有效期重新计算。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