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义务的一般规定第十三条有效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