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