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性质,明示下列事项:
(一)商品的名称、价格、性能、用途、规格、质量标准、等级、主要成份、净含量、检验合格证明、生产者、产地、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及投诉方式;
(二)转基因食品或者含转基因原料;
(三)商品的组装者或者分装者的名称,分装日期、地址、联系方式;
(四)服务者的资质,服务的项目、内容、规格、质量、收费标准、注意事项、限制条件,可能对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危害情况的警示。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