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第十一条有效消费者享有下列监督权利:(一)对经营者的侵权行为,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大众传播媒介反映;(二)对行业协会制定或者经营者约定的规则中不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三)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四)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其违法、失职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权利。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