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消费者享有生活安宁不受损害的权利。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者不得上门宣传推销,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商业性信息,也不得以电话、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以电子信息方式发送广告的,应当明示发送者的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