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说明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