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营者的义务第四十三条已修改从事洗染业的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共同确认洗染前衣物状况,向消费者说明衣物洗染效果,并在服务单据中注明相关内容。造成衣物损坏、串染色、遗失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收取的费用,并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