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修改

从事摄影、摄像、冲印、光盘刻录的经营者,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服务后,应当将相关胶卷、底片、磁带、存储设备及其存储的数据资料交付消费者,并不得另行收取费用。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