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红十字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和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