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对历史城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旧房屋进行改造,不得破坏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建设单位在办理改造危旧房屋规划审批手续时,应当提交对历史城区或者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评估报告。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