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对供热期间拒绝供热、不能保证供热质量或者发生重大供热事故,严重影响正常用热的供热单位,供热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措施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原供热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供热监管部门采取应急接管措施后应当委托专业资产与质量安全评估机构对被接管单位进行评估。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