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五章 热费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热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确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供热成本进行核算,按照公共商品定价原则、社会承受能力、供热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