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供热单位应当提前做好供热设备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准备工作,并于供热开始前一个月将供热准备情况书面报告供热监管部门。在供热过程中,供热单位应当根据用户室内供热系统的设计要求,对供热循环水的水质进行相应处理。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工作人员,供热技术应当符合安全、稳定、环保要求。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