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供热管理实行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供热质量保证金由供热单位在供热开始前一个月按照规定标准向供热监管部门交纳,用于出现用户室内温度不达标、供热单位违规收费、设施故障率超标及无故停供等情况时赔偿用户的损失。

供热质量保证金纳入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每年供热期满或者供热单位退出供热市场时,应当将供热质量保证金及利息返还给供热单位。

供热质量保证金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