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四章 兽医卫生管理和监督第二十六条已废止下列活动场所和用品必须符合兽医卫生标准:(一)畜禽饲养、购销、屠宰、贮运;(二)畜禽产品生产、加工、运输;(三)畜禽饲料、添加剂、药品、用水、用具、垫料;(四)畜禽和畜禽产品包装、运输工具;(五)畜禽和畜禽产品交易场所。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