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四章 兽医卫生管理和监督第二十七条已废止饲养畜禽和生产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各类企业,须取得《兽医卫生许可证》,方可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与兽医卫生有关的工程,须事先向当地兽医卫生监督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兽医卫生要求,方可施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经营。《兽医卫生许可证》、《兽医从业许可证》由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县兽医卫生监督机关核发,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