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藏族自治州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第三章 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检验第二十五条已废止从自治州外引进的种畜或种禽,引进单位和个人必须持购入地县级以上畜禽防疫检疫机构的检疫证明,到自治州或县防疫机构登记备案。种畜或种禽必须隔离一定时间,经复检确认无本条例规定的疫病后,方可供生产使用。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